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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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时电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民生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法定代表人(代行) | 景忠 |
保荐代表人 | 施卫东、廖陆凯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联系电话 | 025-52665393 |
发行人名称 |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5218.SH |
注册资本 | 21,283.346 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云雀路299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云雀路299号 |
法定代表人 | 山口胜 |
实际控制人 | 渡边庸一 |
董事会秘书 | 陈兴才 |
联系电话 | 0512-5715259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9月16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9月2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民生证券作为伟时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伟时电子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对伟时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就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监高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审慎尽职调查、编制申请文件、出具推荐文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反馈回复、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等。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4、督导公司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 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 定期及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实际进度等因素,将“背光源扩建及装饰面板新建项目”的预定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2年9月”调整至“2024年9月”,将“生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的预定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2年9月”调整至“2023年12月”,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预定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2年 9月”调整至“2023年 6月”。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
保荐机构对伟时电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二)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内容和增加实施地点事项
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内容和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调整了“背光源扩建及装饰面板新建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并新增项目实施地点,具体为:公司拟将“背光源扩建及装饰面板新建项目”修改为“背光显示模组扩建及智能显示组件新建项目”,将该项目投资总额自人民币83,478.92万元调整为人民币50,968.36万元,投入募集资金保持不变,新增项目实施地点“开发区云雀路南侧、芙蓉路东侧”。
保荐机构对伟时电子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内容和增加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 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机构沟通,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伟时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伟时电子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伟时电子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伟时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具体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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